浙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业
昨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浙江省老年人口基本情况和养老服务新政策新闻发布会,省老龄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尚清就省政府不久前下发的《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作详细解读。
尚清表示,此次出台的两个《意见》,从土地、金融和出资人权益的保障等多个方面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挥养老主体作用,这在全国属于首创,也是《意见》的最大亮点。
尚清介绍,至2020年,全省平均每年约需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1700亩左右。这其中用四种方式保障用地:一是对于省政府确定的非盈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省政府重点予以保障;二是对于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并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示范项目,按规定予以计划指标奖励;三是对盈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可确定为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四是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等)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意见》首次规定,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并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
《意见》在省级层面率先明确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经营管理较好的,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投入满5年后,可以转让、继承、赠与。民办非盈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清算后,有资产增值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据介绍,截至2013年末,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897.83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8.36%;空巢老人为218.38万人;老龄化系数居全省前3位的是嘉兴市、舟山市和湖州市,最低的是温州市,预计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118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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