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不是风险越小越好
□蔡凯龙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火爆始于2013年6月,由众多互联网科技公司在渠道和用户体验上的创新,横空介入金融服务。科技界普遍对风险理解不够,不时出现“保证收益,无风险”等后来被监管层叫停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广告。经过一年的高速发展,传统金融行业纷纷投身于互联网金融的大潮里。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开始互相融合,取长补短。此时的竞争核心已经从渠道和用户,转移到产品创新和风险管理上,回归到金融本质的竞争。
然而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上,却从以前对风险的漠视走到另外一个极端:过于严格控制风险。其产生的原因源于对风险管理的误解——把风险控制得越小越好。
刚性兑付的恶习在互联网金融延续
“风险越小越好,无风险还能回报那就更好。”这就是刚性兑付的写照。这是一种对经济规律的巨大扭曲,对风险估值定价的全面破坏,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合理分配资本的功能。
刚性兑付深入人心,意味着中国普通大众缺乏对风险的根本理解。最常见的刚性兑付莫过于“房闹”:购买者获取房价上升的回报,但是在房价下跌时,一些购买者要开发商赔偿房价下跌的损失。这种恶习也影响了互联网金融领域,集中表现在P2P上的平台担保。
在P2P的发源地美国,P2P只做平台,本身不提供担保,因此平台风险小且可控。然而在中国,大部分P2P平台自身或者找第三方提供担保。这样的担保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抬高了融资成本。担保方承担了全部或者部分的信用风险,因此需要在贷款利率上体现出来。一方面平台由于利率太高,钱贷不出去。另一方面,需要贷款的中小企业和个人,急需资金却无法承担远远高于平均回报的高额利息;第二个问题是担保的实际效果,目前很多P2P都是自己成立担保机构或者关联企业的第三方担保,此举产生强度系数非常高的关联性风险,即平台的风险和担保公司风险息息相关。当太多借款者违约导致平台资金出现问题的时候,投资者最需要的担保也同时被牵连了。这种关联风险极高的担保,对投资者起不到任何保护作用。
造成刚性兑付习惯,除了投资者,监管者也是有责任的。监管者一味地“金融维稳”,不愿意让该破产的破产,该倒闭的倒闭,该受损失的承担损失。因此给投资者一种思维定势,只要有跟政府、国有企业联系的项目或者投资,或者是涉及投资者数目众多的投资,政府为了避免金融动荡,一定最后兜底。因此资金就更加聚集在风险性大回报高,却已经过度投资的政府平台项目上。
成熟的投资者应该明白,在投资回报远远高于国债存款等无风险产品时,其中必然隐含不小的风险。风险无法凭空产生和消失,只能随着回报而一起转移或者分散。
金融要做的是风险管理
由于中国没有成熟的信用系统,国内P2P在防范信用风险上,大量使用线上贷款线下风控的模式。征信员亲自到贷款人那边调查,拍照片、取证,甚至连贷款人直系亲属配偶朋友都要询问。这样造成P2P的一半以上成本都花在线下取证上。在这种模式下,信用风险是降低了,但是成本却上去了,直接体现在借款人利率居高不下。
建议在做信用风险控制的时候,能把成本因素考虑进去,适当取舍,对于一定要做的大量征信调查,多借助大数据,借助模型,简化程序。随着利率市场化发展,P2P市场竞争必将越来越激烈。花大量成本来做风控的企业,必将竞争不过借助模型大数据低成本来做风控的企业。
任何投资一味地追求低风险或者无风险,而不考虑控制风险的成本,最终的回报理论上会回归到无风险的收益率,即国债的收益率。考虑交易成本,甚至比国债收益率还低。
不能让维稳式监管抑制创新
风险管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层是一个全新的挑战:什么风险该监管,监管到何种程度,有何标准,如何监控?
风险中有一类叫操作风险,是指企业运营时候产生的营运和操作上的风险。这类风险企业是有根本的动力去控制好的。因为如果不这样,企业的营运成本就会上升,用户体验就会下降,最终会在市场上被竞争者给淘汰。这类风险就应该让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自己去管理,监管层是不应该插手的。
美国金融监管鼓励创新,同时也需要依法监管。法律规定之外,则由企业自主决定并且自担风险。如果美国监管滥用权力,企业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政府,让法院驳回政府的决定。
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恰恰在于其创新,而创新必然有风险。监管者应该做的,不是事无巨细要求少风险,甚至无风险,而应该注重风险监控的顶层设计,注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同时加强对民众的风险教育,逐步引导市场摆脱刚性支付恶习。另外,还应该加强信息披露,让民众了解产品,以便让市场的筛选机制运作起来更加顺畅。
(作者为互联网金融千人会执行秘书长,注册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曾任德意志银行(美国)战略科技部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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